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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使唐诗实化了

1.鸦片战争是件好事,如果中国早三百年当殖民地,中国就早现代化��

你还真说对了,鸦片战争的发生有它复杂的因素在里面,它不是单纯的贸易战争,是两种不同的文明的战争,当时的清朝上上下下腐败透顶,百姓也是浑浑噩噩,都已吸食鸦片为乐,少数几个有识之士深以为忧虑,一部分人起来办洋务运动,但是腐败朝廷里的一些人对开放国门很是害怕,在贸易上设置种种障碍,甚至出现了人命大事,这个有本书能看到。

什么书名我忘了,反正是当时的清政府妄自尊大,昏聩无能。外交内政都是一无是处,正好经过这样的战争让国人意识到不能再夜郎自大了,也激发了很多有血性的人去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为我国和世界接轨打下了基础。

其实中国一直被殖民,先是元朝人,后来是清朝人,现在是融为一体了,但是这绝对是野蛮战胜文明的历史倒退,只有鸦片战争才是文明战胜野蛮落后的对我国有益的事件.。

2.中国的齐玉岑案件是否属于 第三者效力

宪法诉讼,指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目前中国没有宪法诉讼。宪法诉讼实际就是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抽象的原则用于具体的司法活动。对于有些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依据的疑难案件,但是宪法里有原则性规定,就可以援引。这个在今天的中国也没有。但是山东的齐玉玲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私法化。这个我没听说过,我只说我的理解。宪法本身是公法,公法就是运用国家公权力的法。但是宪法具有契约性质,契约是私法的内容。把宪法的东西用平等主体间协商的办法处理,就是宪法私法化。

第三者效力我不懂。

3.道教传说中老子化胡为佛究竟讲述了怎样的故事

老子化胡,老子在道教中是一位非常尊贵的神,被称为“太上老君”,他是创立道家思想和哲学的人。老子化胡是指中国的老子西出函谷关,到西域(包括天竺)对西域人、天竺人等外国胡人实行教化的事件。传说他在那里变成了释迦牟尼佛,建立了佛教,并开始对印度人实行教化,这就是所谓的“老子化胡”。就是从道教角度来看,老子建立了佛教。

从历史的角度看,当年佛教从印度西来,在文化上极度自信的中国人却很少有人相信,印度西来的佛教徒为了更好的让中国人接受佛教,在中国传教时自己宣扬“老子入天竺变化为佛陀,教化胡人之事,道教徒认为这是历史事实,后道教徒撰写《老子化胡经》。

在道佛论争之前,《后汉书》《三国志》已经有明确记载老子化胡事,似乎事出有因,或许在两汉前,“老子经”确实已在西域传播,老子出关化胡,道往中土传孔圣,道达西域化尼佛。

4.什么是一化三改造,为什么说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

一化是指公有化,是这个词的总纲领;三改造分别是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为具体的领域。

以个人之见,其意义在于为之后内政外交得以独立自主奠定了经济基础、物质前提。稍微具体来说一下:

农业公有化在于打破大小地主原有的利益格局,为之后能够以农业输血工业奠定前提;

手工业公有化在于整合破碎的生产分布,打击小作坊模式,同时清退落后产业,参考今日供给侧改革,以确保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能够按照计划有序稳步推进,最大限度利用其他国家工业化的经验和教训;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在于对原有买办、洋行、外国资本的全面清理,所有制完成转移,实现了“去外国化”(结合当时外交政策“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就是基于这样的清理行为之下)。将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以具有初步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望采纳~

5.为什么齐玉苓案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山东齐玉苓诉陈恒燕等人一案,事关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因首次引用宪法规定进行判决,被司法界、学术界、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法对齐玉苓案的批复,成功实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宪法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回避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宪法。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的部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时,可能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扩展资料

案件详情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齐玉苓案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长安网-“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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