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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筹备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答复函

同意筹备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答复函


等同志:
你们《关于申请筹备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报告》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筹备条件,经研究,同意成立筹备组,并就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准予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筹备组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市司法局。
二、筹备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展各项筹备工作,自我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工作就绪后,及时向我局民间组织管理办申请成立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证明。
4、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现职公务员不得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5、《社团法人登记申请表》;《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社团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专此函复。
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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