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有()BD。 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由此可知,BD正确。 不是所有公文都必须一文一事,例如报告等可以一文多事。A 错误。 公文为法定文件,不可随意印发。C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BD。 2.公文写作准备工作包括哪几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 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 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 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 3.公文写作格式范文**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 |